【發明人必讀】了解找廠商幫忙開發應注意的3個智慧財產權議題,讓彼此合作更順利!
- 頂層專利科技 Top-Level Patent
- 2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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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論是在研發早期,需要尋求廠商的協助將產品原型做出來,還是希望借助彼此的技術、優勢來擴大市場、促進創新與提升競爭力。與廠商共同合作開發都是一個不錯的選擇,在商業界中也很普遍。在合作這件事情上,當然是秉持著相互信任的原則才能走得長久,不過俗話說的好:「害人之心不可有,防人之心不可無。」即使我們遵守交通規則,也不能保證永遠不會出車禍,如何能確保不會讓自己竹籃打水一場空?只有構想還沒實踐,也還沒有專利的保護下,如何才能讓自己立於不敗之地?與廠商合作時應該關注哪些可能發生的智慧財產權風險?保密協議(NDA)簽署的時機點,以及如何能兼顧彼此利益?本篇文章會透過我們自身經驗與客戶的真實案例,分享3個發明人在找廠商幫忙開發時應注意的智慧財產權申請議題,希望能幫助您在與人合作時更順利!
⏰ 1分鐘弄懂專利本質,本文重點整理:
共同開發注意事項 | 重點 |
智慧財產權歸屬 | 預設智慧財產權歸屬在設計製造方,而非出資方或提供構想方,切記在合約上約定智慧財產權歸屬。 |
與學校合作 | 1、校方錢只進不出,利益分配必須在簽約時就確認匯款帳戶2、如果有申請補助,至少要能還清補助款或提供同等價值的股份,才能夠取得專利授權3、若未合議,產學合作產出的內容或新的延伸技術,智慧財產權歸屬學校所有 |
保密合約簽署 | 1、別什麼都還沒說就要對方簽保密合約2、保密合約必須兼顧彼此利益,而非特別偏重自己3、有時候,保密合約可以試探出對方是不是玩真的 |
內容目錄:
注意事項1:預設智慧財產權歸屬在設計製造方,而非出資方或提供構想方
一般來說,我們會下意識認為構想是我提供的,錢是我出的,你只是按照我的需求將產品做出來,那相關的智慧財產權或專利權當然是我的才對。其實不然,按照經濟部智財局與著作權法的說明:「如果契約未約定,出資聘請他人研發產品,其研發創作成果之著作財產權、營業秘密等,歸屬於受聘人所有。」至於專利權歸屬呢?依據專利法第7條第3項規定:「契約未約定者,屬於發明人、新型創作者或設計人。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、新型或設計。」規定中的發明人,是指實際進行研究發明之人。
上述內容雖然聽起來有點違反常識,但這確實是不真的事實,因此,在簽約過程中一定要記得約定智慧財產權的歸屬,以免造成明明是自己的構想,但權利卻不在自己身上,或者事後又要再花大價錢將智慧財產權、營業秘密或程式碼買回來的情形。

注意事項2:與學校合作要清楚校方的KPI,用2個智慧財產權案例了解如何與學校合作更順利
許多公司在開發時會選擇與學校產學合作,或者發明人本身就是學校的研究生、教授,打算將自己的研發成果商業化,這部分就要注意學校本身的相關規範,學校是一個龐大且複雜的體系,相關流程不會有什麼彈性空間。簡單來說,想要學校把專利權讓給我們是需要花功夫的,即使發明人是自己也一樣,當然,這不是學校的錯,他們也有KPI要完成,跟任何人合作都一樣,我們必須先滿足合作方的需求,再來討論自己的需求如何滿足,如此合作方能更加順利。以下是依據我們服務客戶的經驗,總結出一些學校的原則與相關智慧財產權案例:
1、錢只進不出,利益分配必須在簽約時就確認匯款帳戶
跟一般的商業行為不同的是,學校無法進行如代收轉付等等流程,進到學校的錢,是無法再出來的,因此,若產學合作或專利授權涉及多個單位、學校或公司,相關的利益分配必須在交易時,讓付錢的人將各自談好的利益分別匯入到指定戶頭,而非請學校收統一收款後再分配給眾人。
2、如果有申請補助,至少要能還清補助款或提供同等價值的股份,才能夠取得專利授權
學校有許多諸如教育部、科技部等等關於研究、產學合作或創新創業的補助,這些錢並不是不用還的,如果KPI低於標準,會影響到來年的補助款額度,因此,若該技術、專利有用到補助款,必須創造至少等同補助款的價值(例如授權費、股份等等),才不會影響到學校的KPI。
📍 案例分享 - 讓學校擁有與補助款同等價值的股份才能取得專利授權
一位發明人在校期間開發出創新的醫療器材,並與教授向政府取得千萬級的補助款進行研發,因為進行都算順利,這位發明人因此成立一間新創公司並成功向投資人募集天使輪資金,打算將該醫療器材商轉。但在與學校談專利授權時,由於相關研究跨足多間學校,且先前取得的補助款尚未提供實質的KPI,因此學校要求,至少要用天使投資人認定的估值,提供至少等同當初政府補助款價值的股份,才能讓他取得專利授權。因此,與學校合作時一定要注意相關規範,以免讓自己動彈不得。
3、若未合議,產學合作產出的內容或新的延伸技術,智慧財產權歸屬學校所有
跟注意事項1提及的一樣,智慧財產權一般是歸屬在研發方身上,而非出資方身上,除此之外,學校提供的產學合作合約公版,大多也都是約定產學合作產出的內容、新的延伸技術權利歸屬在學校,或者雙方共有,因此,在與學校配合時務必詳讀合約,並適時與校方溝通,以免發生權利歸屬的衝突。
📍 案例分享 - 權利歸屬衝突問題
我們服務過一位醫師客戶,他的發明是與學校共同開發而成,在開發完成後,學校教授想將該成果整理成論文發表,但此舉就會影響到這位醫生申請專利的權利,因為論文一旦比專利早送出,專利即喪失新穎性,所以,在與校方合作時,這些權利歸屬、論文掛名、專利申請時間點等等細節都要先處理好,以免造成相互間的矛盾。
注意事項3:保密合約(NDA)要兼顧彼此利益,而非特別偏重自己
如果還沒有申請專利,建議要先跟相關利害關係人簽署保密合約(合夥人、上下游廠商、仲介、投資人等等)再揭露自己的核心機密(技術細節、訂單、用戶名單、財報等等),但簽署保密合約也需要智慧,合作關係才能長久,重點在於「站在對方的角度思考」:
1、別什麼都還沒說就要對方簽保密合約:
或許是很多加速器或育成中心都會強調保密合約的重要性,以致於我們誤以為簽署保密合約後才能展開合作關係,雖然這沒有對錯,但這種作法可能讓我們錯失許多良機,一般來說,我們應該要準備一份不管有沒有簽保密合約都可以查閱、分享的產品或公司介紹,等我們說明過後,如果對方有興趣進一步了解細節,有必要再提出簽署保密合約的要求,這樣對方才比較能夠理解,也會更注重這個合作,同樣的流程在與對方建立信任關係前後進行,會有很大的差異,保持彈性非常重要。
📍 案例分享 - 一見面就要簽保密合約導致募資計畫乏人問津
一位創投朋友曾經跟我分享,有一間新創公司在募資,但他每次跟投資人碰面時什麼資料都不給,連可公開的募資簡報都沒有,就要大家先跟他簽保密協議,如今已經過了兩年,這間新創還是一毛錢都沒有募到,因為大家到現在都還是不知道他是在做什麼的。因此,保密固然重要,但別矯枉過正,讓各方無法得到公平,最後結局反而是扼殺了自己的願景。
2、條文必須兼顧彼此利益,而非特別偏重自己:
合作應該是讓1+1的力量大於2,而不是壓榨對方來幫助自己,在保密合約這件事情上也是,不得不承認,大多數的保密合約都太保護揭露秘密的那一方,把接收秘密的人都當成一定會洩密的大聲公,因此會在規範中約定諸如必須無條件支付逞罰性違約金,要求接收秘密的人當自己的開門狗,幫忙排查有沒有其他人把秘密說出去等等。通常這種用損害對方權益來保全自己的合作關係是不會長久的,因為當我們提供了這種不公平的合約,就已經預設對方會到處宣傳,猜疑的種子已經在心中生根,關係破裂只是遲早的事。如果我們不信任對方,不如一開始就不要合作,反過來說,如果我們決定要跟對方合作,就必須信任對方,同時承擔對方可能會洩密的責任。因此,保密合約應基於平等、互信、兼顧彼此利益的原則進行規範,合作的關係才能長久甚至越來越緊密。
3、有時候,保密合約可以試探出對方是不是玩真的:
在商場上不免會遇到愛說大話,但卻沒什麼實力的合作夥伴,這時候,保密合約就會變成照妖鏡,依據我們的經驗,那種說的比做得多、想要收取不合理佣金、愛用瞎忙來證明自己很有價值,以及不敢承擔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的合作對象,大多會用各種理由拒絕與我們簽署保密合約(他們會看都不看合約,就說自己風險太大),這時候我們就知道,這種合作對象還是當朋友泡茶聊天就好,不要做彼此生意,才不會到最後自己被賣了都不知道。
成功的關鍵在於:知道自己可能會遭到欺騙,同時不要放棄真心待人
最後,用我們的人生導師說過的一句話總結:「切記,法律是死的,人是活的,商業永遠是處理心理學(人)的問題,而不是法律的問題。」不論是個人、公司、學校,這些單位本質上都是由人組成的,人的問題必須用人性與心理學來解,而不是用嚴格的合約條件來約束,有一句台語俗諺叫:「嚴官府出厚賊。」意思是過於嚴苛的官府,小偷反而更加猖狂;父母管教越嚴,小孩越是不成材。因此,做好自己能做的,保持彈性,並且為自己的決策負責,相信能夠大大增加合作與事業的成功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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